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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事项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受理机构
临汾市司法局
七、决定机构
山西省司法厅
四、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五、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1、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材料来源渠道 |
1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4 | 纸质
| 一式四份,两份存档 | 申请人 |
2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合伙人信息) | 原件 | 4 | 纸质
| 一式四份,两份存档 | 申请人 |
3 | 设立人(合伙人)身份证 | 原件/复印件 | 1/3 | 纸质
| 申请人 | |
4 | 设立人(合伙人)律师执业证 | 原件/复印件 | 1/3 | 纸质
| 申请人 | |
5 | 设立人(合伙人)持法律职业资格证B证申请到非放宽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须提供其本科及以上学历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3 | 纸质
| 申请人 | |
6 | 公安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合伙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或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2 | 纸质
| 公安机关 | |
7 | 设立人(合伙人)书面承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 原件/复印件 | 1/2 | 纸质
| 申请人 | |
8 | 律师事务所章程
| 原件/复印件 | 1/2 | 纸质
| 申请人 | |
9 | 合伙协议 | 原件/复印件 | 1/2 | 纸质
| 申请人 | |
10 | 资产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公证书或银行资金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2 | 纸质
| 申请人 | |
11 | 办公用房证明办公用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2 | 纸质
| 申请人 |
2、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材料来源渠道 |
1 | 本所设立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 原件/复印件 | 1/4 | 纸质
| 申请人 | |
2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4 | 纸质
| 一式四份,两份存档 | 申请人 |
3 | 本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复印件 | 1/2 | 纸质
| 申请人 | |
4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派驻律师信息) | 原件 | 4 | 纸质
| 一式四份,两份存档 | 申请人 |
5 | 派驻律师身份证 | 原件/复印件 | 1/3 | 纸质
| 申请人 | |
6 | 派驻律师律师执业证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派驻的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3 | 纸质
| ||
7 | 派驻律师持法律职业资格证B证的,须提供本科及以上学历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3 | 纸质
| 申请人 | |
8 | 公安机关出具的派驻律师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或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2 | 纸质
| 公安机关 | |
9 | 本所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 原件/复印件 | 1/2 | 纸质
| 申请人 | |
10 | 资产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公证书或银行资金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2 | 纸质
| 申请人 | |
11 | 办公用房证明办公用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2 | 纸质
| 申请人 |
六、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临汾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118-119联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山西法律服务网(http://sx.12348.gov.cn/)“网上办事·行政审批”进行网上申报,经临汾市司法局网上初审后,将纸质材料临汾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118-119联合窗口。
七、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程序:
1、受理
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指正,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对不能当场补齐或更正的申请事项的,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
3、决定
对初审意见予以决定,出具决定意见。
4、结果送达
根据决定意见制作《审查意见书》,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采取现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达。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有的事项收费依据比较多,列成表格比较清晰,包括保证金依据)
无收费项目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办件结果与进程查询
(一)现场咨询、监督投诉与办件进程与结果查询
临汾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118-119联合窗口
临汾市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公告显示屏
(二)电话咨询、监督投诉与电话查询
1、窗口0357-2105166
2、临汾市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台电话:0357-12345
(三)网上咨询、监督投诉与网上查询
山西法律服务网(http://sx.12348.gov.cn/)
十二、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临汾市滨河路辅路临汾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118-119联合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一12:00下午13:00一17:00
十三、结果名称、类型、有效期
1、结果名称: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2、结果类型:证件
3、有效期:无,需进行年度考核
十四、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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