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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司法局以案释法案例

日期: 2019-12-12来源: 信息科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人民调解                    

  案例报送单位:    古县司法局                  

  供稿:   古县司法局石壁司法所张志强           

  审稿: 许海东(副局长)、安利锋(局长)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普法宣传、人民调解                          


二、案例正文采集

  土地确权引发争议  司法调解化解纷争

【案情简介】

某天上午,上治村村民张某到石壁乡政府,找到石壁司法所要求帮助要回属于自己的承包地,否则就要去县、市有关单位上访。经过简单询问,司法助理员了解到张某是上治村村民,由于工作关系常年在县城居住,其1999年承包的土地就让自己的堂兄弟张某甲去耕种。由于是本家,双方也就没有出具任何书面资料。后来县里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才发现原来属于自己的承包地早在2002年就登记到堂兄弟张某甲的名下了,二人由此产生纠纷。

【调查与处理】

司法员通过走访了解到:在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需要缴纳乡统筹及村提留,导致部分村民积极性不高,承包土地后多让其他村民代种,并负责统筹提留的缴纳。但因双方承包权利义务不明确,村委会无法直接向代种人收取统筹提留,由此造成集体收入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政府在征求各方意见后,调整了部分土地承包合同并重新发放了土地经营权证。为了圆满处理此事,在司法所的参与推动下,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会,经讨论决定将村里的机动地调整给张某等无土地群众,从而彻底解决了此纠纷。

案情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同于土地权属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调整,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了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他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2、土地权属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的规定调整,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诉讼指的是民事诉讼,法院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审查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来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5、本案中张某自1999年取得农业用地使用证时就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张某甲代为耕种,他们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张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

6、本案中张某甲于2002年也取得了原属于张某的承包地的经营权,因为村委会于2002年收回了与张某的承包土地,并与张某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土地承包合同经过县乡各级农业经管部门审核,县政府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是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只要承包合同生效,承包人即取得承包经营权。

7、一块承包地有两个证书,均由县政府颁发:一个是张某的农业用地使用证,一个是张某甲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虽然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张某可以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违法发包给张某甲的承包合同无效,进而撤销张某甲的经营权证,但从张某甲手中要回承包地需经过承包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及撤销经营权证的行政诉讼,还有可能要补偿张某甲对土地的投入,毕竟张某甲已签订承包合同,发放了经营权证书,对承包地已进行十多年的投入。通过法律途径虽可以达到要回承包地的目的,但费时费力,对双方感情也是很大的伤害,因此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解双方的矛盾最为恰当。这样村委会可以自主纠正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行为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张某可以尽快收回承包土地,进行土地确权,张某甲也可借机稳定承包关系,一举三得。

典型意义

土地确权纠纷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因历史遗留、外来人口、边界不清等问题带来的矛盾,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往往成为基层干部最大的考验。

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具体体现在: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无法清楚的掌握农用地的空间信息;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

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只有在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因此,对农村土地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赋予基层充分自主权,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重大事项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尽最大可能发挥农民的聪明才智,尽最大可能保障农民的自主权利,这也是处理土地确权矛盾纠纷的原则之一。很多地方都利用农地确权这个机会,在县乡农经部门的指导下,由村调委会出面组织调解,把历史遗留的疑难杂症顺利地解决了,基本上做到了纠纷不出组、矛盾不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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