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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侵权责任认定

日期: 2020-04-14来源: 信息科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陆某与齐某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陆某将其在古县永乐乡的空房出租给齐某使用,使用用途为仓储,租期一年(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陆某按约将房屋钥匙交付齐某使用。2014年11月25日,此房屋发生一场小火灾,屋顶、门、窗户等均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事故发生后,因火灾较小,未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认定。陆某多次找齐某协商,要求齐某对被损毁部分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均遭齐某拒绝。为此,陆某寻找到永乐司法所寻求帮助,要求齐某赔偿陆某损失20000余元。                                                   

调查与处理

    接到陆某的申请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陆某描述,并对实地现场进行了察看,同时对齐某也进行了询问,齐某称自己不清楚起火原因,经过查阅法律资料,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陆某、齐某解释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两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齐某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承租人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齐某未能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通过工作人员解释以及向双方出示相关法律条文,在司法所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齐某赔偿陆某损失1500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人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此案虽经过调解解决,但我们假设此案如要提起诉讼,那么出租人可选择其一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出租人选择诉因的不同,会影响到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使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选择中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也将直接影响诉讼的实体结果。                 

 (一)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划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为违约责任或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可能发生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竞合时,陆某以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违约诉讼或以侵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齐某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按常理,陆某在选择诉因时,是选择对自己更有为利的进行诉讼。此处的“有利”一般理解为对陆某“有利的诉讼结果”。                 

 (二)当事人如果就合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从该条的语意看,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并无对承租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因而,只要承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方式,即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不论是否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违约方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这样分配:1.陆某主张权利时,只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即房屋被火烧毁,其负担的举证责任即履行完毕。因为陆某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交付陆某,已尽了交付租赁物的出租人的义务。而齐某则未尽“妥善保管租赁物”的承租义务,陆某只要可以体现房屋已损坏,就已经履行完毕证明齐某违约的举证责任。2.齐某的责任则是应当证明自己尽到妥善管理之义务。因齐某认为烧毁了房屋与自己的管理行为无关,就应当提供起火原因的证据来证明失火与己无关,即提供免责事由存在的证据,从而排除自己的责任。                 

 (三)如当事人就侵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侵权责任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与违约责任适用的严格责任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截然不同。本案如果陆某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起诉,则陆某的举证责任如下。陆某应按照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首先,陆某应当证明租赁物在齐某租赁期间受到损害即房屋被烧受损的事实;其次,陆某应当证明齐某在管理和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即齐某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再次,陆某应当证明齐某的侵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陆某对上述的四个构成要件的举证缺一不可,否则,其未尽到举证之责,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本案缺乏的最重要证据是仓库起火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正是由于本案陆某的房屋被烧,因火情较小,当时消防部门未到现场进行勘察,至今没有结论。至陆某寻找司法所调解帮助时,发生火灾已过去1年时间,现场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对事故原因的鉴定已丧失了可能性和客观性。而基于实际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正是以此法律关系向陆某和齐某进行解释和假设,齐某如果想证明自己妥善保管了租赁物,只有通过提供证明火灾事故的原因的证据排除火灾系自己未尽管理义务或使用租赁物不当造成,而是因租赁物本身的情况或其他不可归责于齐某的原因,如租赁物长期失修引起电线老化,又如他人的行为引起的火灾等等原因,方能免责。但在本案中,齐某却难以证明此类情况,因此,明确清楚的法律关系下,齐某答应赔偿陆某15000余元。                                                                          

    典型意义

    此类事情在实际生活中会多有发生,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对侵权责任法的应用以及侵权与合同纠纷的竞合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采取对自己更有利的维权办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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