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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管理,规范网站信息发布的流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在市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开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来自于各级各部门、新闻媒体及其它渠道,各部门在各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府信息,要第一时间在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条 市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谁上传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总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实行分级负责制的原则。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网站的主管机构,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子网站的信息发布,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负总责。
各级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子网站发布的,由本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分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由部门管理员进行上传;在市政府网站主站发布的信息,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经办公厅分管领导签发后方可发布。
以市政府名义上传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开文件等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经办公厅领导审签发布。
当发布涉及全市重特大事件、突发群体事件等信息时,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示市政府领导,由市政府领导做出批示后发布。
第六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建立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所有发布信息的审核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八条 市政府网站发布、转载、链接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被转载、链接的网站应该是国家、省、市的政府网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九条 严禁在市政府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信息报送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市政府网站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部门和个人消除。
第十一条 对不按保密规定提交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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