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司法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 时间:2022-01-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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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司法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照我局办文程序进行。

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科室的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公文公开属性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人员复核后,按发文程序进行审批。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代拟承办科室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七条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批注“信息公开选项”“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八条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起草科室应主动将电子版公文于当日内报局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将该公文通过本局网站对外公开。

第九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条 本局公文政务公开属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局办公室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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