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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司公函﹝2024﹞5号
关于给予山西众和司法鉴定中心及其
司法鉴定人王鸿源、姚军行政处理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山西众和司法鉴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4000039542785X4,机构住所:临汾市翼城县红旗街饮食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李海燕,机构负责人:李海燕。
司法鉴定人:王鸿源,执业机构:山西众和司法鉴定中心,执业类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02110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02110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021104车辆速度鉴定),执业证号:141014153015。
司法鉴定人:姚军,执业机构:山西众和司法鉴定中心,执业类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02110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02110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021104车辆速度鉴定),执业证号:141014153014。
经查,2024年2月15日山西众和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委托,对“晋LN***号小型轿车、**牌电动三轮车、晋L***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事故时碰撞形态;**牌电动三轮车与晋L****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事故时是否发生碰撞接触;**牌电动三轮车的车辆属性;晋LN****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进行司法鉴定。2024年3月4日,山西众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山西众和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晋众司鉴中心【2024】痕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人是王鸿源、姚军。现已查明,山西众和司法鉴定中心及其司法鉴定人王鸿源、姚军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山西众和司法鉴定中心在接受委托时接收了“事故路段监控视频资料”鉴定材料,司法鉴定人王鸿源、姚军在实施鉴定过程中使用了“事故路段监控视频资料”鉴定材料,但山西众和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王鸿源、姚军在制作晋众司鉴中心【2024】痕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时,没有严格遵守《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发通〔2016〕112号)“文书2”《XXX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等情况”的规定,在“基本情况”中遗漏了“事故路段监控视频资料”鉴定材料。山西众和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王鸿源、姚军未按照规定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规定。
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给予山西众和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王鸿源、姚军批评教育的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汾市司法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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