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及其 司法鉴定人吕金龙、刘卫东行政处理的决定

  • 时间:2024-09-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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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司公函20246


关于给予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及其

司法鉴定人吕金龙、刘卫东行政处理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40000MD80132172,机构住所:山西省侯马市开发区合欢街27号惠达商务中心四层,法定代表人:王玉秀,机构负责人:李卫民。

司法鉴定人:吕金龙,执业机构: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执业类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02110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021103通事故痕迹鉴定、021104车辆速度鉴定),执业证号:141003027086

司法鉴定人:刘卫东,执业机构: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执业类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02110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021103通事故痕迹鉴定、021104车辆速度鉴定),执业证号:141003027045

2024314日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侯马鉴定中心)受理委托,对“张**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新日牌)车辆属性进行鉴定”。2024318日,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晋侯司鉴中心【2024】痕鉴字第92号),司法鉴定人是吕金龙、刘卫东。现已查明,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及其司法鉴定人吕金龙、刘卫东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和司法鉴定人吕金龙、刘卫东作出“张**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新日牌)的车体结构特征及相关参数符合对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相关规定,应归属于机动车范畴”的司法鉴定意见确认涉案车辆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未对涉案车辆的“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检验情况或结论分析过程未予以说明,没有严格遵守《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发通〔2016112号)“文书2”《XXX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分析说明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规定。

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给予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及其司法鉴定人吕金龙、刘卫东批评教育的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汾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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