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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司罚决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国家:
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你作为山西竹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山西竹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河汾路广奇财富中心B座9层)外,租赁曲沃县人民医院东某门面房作为办公场所用来接受咨询、承揽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组与投诉人***的谈话记录,调查组与被投诉人秦国家的谈话记录,办公场所照片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你未在告知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秦国家警告。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汾市司法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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