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时间:2024-06-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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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司罚决字〔2024〕2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国家

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作为山西竹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山西竹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河汾路广奇财富中心B座9层)外,租赁曲沃县人民医院东某门面房作为办公场所用来接受咨询、承揽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组与投诉***的谈话记录,调查组与被投诉人秦国家的谈话记录,办公场所照片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你未在告知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秦国家警告。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汾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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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司罚决〔202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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