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时间:2023-07-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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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滑云霞,女,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执业证号:11410201311338163,执业机构: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2021年10月11日,我局和尧都区局均收到举报人***举报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滑云霞《实名举报信》,尧都区司法局迅速成了调查专班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实:经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过失致人死亡案中,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滑云霞于2021年6月6日接受犯罪嫌疑人***之女***委托,担任***的代理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滑云霞将调取案卷中的尧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死者***(举报人之父)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尧公鉴通字〔2021〕***号)(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流出。

上述事实有尧都区司法局调查专班分别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滑云霞,死者***代理律师***的谈话记录;印有滑云霞执业证号的山西省尧都区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微信截图、滑云霞收取辩护费用发票、收据,***对滑云霞的委托书、***与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委托代理合同,滑云霞手书检查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滑云霞在代理***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过程中,存在擅自泄露尧都区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情形。根据滑云霞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经临汾市司法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滑云霞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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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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