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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指南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和参与行政复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现发布本指南。
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四)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经说明理由,可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六)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七)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除外;
(九)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
(十)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的证明材料要确保真实、准确、有效;
(十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服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复查、复核。
四、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临汾市司法局是临汾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临汾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职责,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临汾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临汾市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临汾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临汾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六、行政复议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七、申请行政复议所需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如有第三人,按第三人数量增加份数);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证据材料。
八、行政复议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来信或者当面递交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字样。
受理机构:临汾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临汾市尧都区秦蜀路司法巷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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